关于信托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公告
2017.12.29
尊敬的委托人/受益人: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140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财税[2017]2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17]56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7]90号)的相关规定,自2018年1月1日起,信托产品(单一资金信托、集合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)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办法,按照3%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。
按照上述规定,我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受托人/管理人,将对我公司2018年1月1日(含)以后存续及新增的信托产品,直接以信托财产缴纳信托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金及附加,由此将使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增加,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减少,可能导致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下降及实际信托收益减少,请委托人/受益人知悉。
特此公告,感谢您对我公司的理解与支持!
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
2017年12月29日